(2010)湖德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泮建国与蔡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建国,蔡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泮建国,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钟管镇干山村北庄头23号。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伟宏,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钟管镇南湖社区干山振兴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泮建国与被告蔡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6.5元,由原告泮建国负担。审 判 员 严正凯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寅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