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某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仁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青岛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即劳社监理字[200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劳社监理字[200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劳社监理字[200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有调查笔录佐证,相对人亦自认欠缴事实,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申请人亦告知了相对人救济权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劳社监理字[200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劳社监理字[200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颖审判员 李新峰审判员 邹淑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