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俊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俊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216408-X),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海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俊定,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俊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4月2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建 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洁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