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贺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贺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王桂兰,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贺桂花,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诉被告贺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