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潘杭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潘杭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康市市内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吕晓东。委托代理人:俞军杰。被告:潘杭峰,西城街道城北西路171弄1幢1号5楼。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潘杭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