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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钻石工具有限公司、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苏××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44211-x)。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申请人江苏××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于2009年9月10日签发的出票人为宁波伊尔卡密封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巨龙机电设备厂、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10日的02593062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钻石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国   君审 判 员 张斌红审判员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曹   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