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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代××。被告: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惠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熊××。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已履行)。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