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52号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代××。被告: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惠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熊××。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已履行)。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