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吉利与袁春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利,袁春兰,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7号原告:陈吉利,0227195501302497),汉族,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跃针线织绣品厂业主(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兴新村31幢2号204室。委托代理人:孙时龙,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能权,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春兰,022719630414528x),汉族,宁波市江北梦之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金华,宁波市江北梦之旅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利诉被告袁春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利于2010年4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吉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陈吉利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