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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蕾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蕾蕾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外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施青香。被告义乌市蕾蕾纸箱厂。路6号。法定代表人屠金花。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蕾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蕾蕾纸箱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铁东路6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852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8**号)的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蕾蕾纸箱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铁东路6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8**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b00012853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有查封,请轮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