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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商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午尚洋村。法定代表人:林福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颂韶,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商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仁鑫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