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徐忠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玉。委托代理人:徐建青。申请人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因07909883转帐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华兴交通电子标志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