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葛广臣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臣,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62号原告葛广臣,退休职工。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686号。负责人马永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允幕,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营运部运营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广臣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广臣以争议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广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