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再民与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再民,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302号原告:郑再民,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谢翠兰,系原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姚步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建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民诉被告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再民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六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