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赵爱霞与于宏伟、张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爱霞;于宏伟;张英林;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赵爱霞,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立云、彭慧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宏伟,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英林,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京蓬小区南区7号门市。负责人:王晓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霞与被告于宏伟、被告张英林、被告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宏伟或被告张英林或被告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338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爱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宏伟或被告张英林或被告烟台张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蓬莱分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33866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慧 敏审 判 员 张 岱 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淑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