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与宁波统力新概念数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宁波统力新概念数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92号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3427741-2)。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虞波大厦103-1、103-2幢。法定代表人:邹高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威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雪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统力新概念数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9601868-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112-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统力新概念数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宁波市光大手机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