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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斌与郑功年、陈月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郑功年,陈月香,郑循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刘斌,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国际村3幢1102室。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功年,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被告陈月香,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被告郑循坚,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郑功年、陈月香、郑循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