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斌与郑功年、陈月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郑功年,陈月香,郑循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刘斌,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国际村3幢1102室。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功年,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被告陈月香,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被告郑循坚,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象山村昌盛路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郑功年、陈月香、郑循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