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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松德、王松德为与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承揽与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德,王松德为与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承揽,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松德,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倍磊三村16组。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南三小区110幢1号。法定代表人楼旭锦。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英琴,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14组。原告王松德为与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道建设有限公司、龚英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