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缙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智彪、李少云与李少云、王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彪,李少云,王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36号(2010)丽缙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智彪,云镇黄龙村119号。被告:李少云,农民,云县新建镇夏群村88-7号。被告:王美和,农民,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畎岸村月山自然村3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彪与被告李少云、王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王智彪负担。审 判 长  潘锦汉审 判 员  沈保雄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