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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飞华、陆文琴与童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飞华,陆文琴,童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77号原告:沈飞华。原告:陆文琴。二原告代理人:沈蓉,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嘉顺。委托代理人: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华、陆文琴诉被告童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飞华、陆文琴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飞华、陆文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飞华、陆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沈飞华、陆文琴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