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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24号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负责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1第1554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于201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有限公司金××俱乐部承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