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某某租赁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4号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7月2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租赁浙G×××××号轿车一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日租金为150元,于还车之日付清全部租金,逾期支付的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总额的0.5%滞纳金,承租方在承租车辆期间因交通违章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罚款责任。被告租车时付了1500元押金,期间被告于2008年8月13日付来租金1000元,从2008年8月20日以后原告就再也无法与被告联系上,经过原告多方联系及寻找,直至2009年9月25日在义乌城北路某某修理厂找到该车,修理厂方人员讲该车是去年(2008年11月21日)该车驾驶员叫我们从城北路拉回修理的,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撞向护栏,导致车辆损坏,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逃跑了。车辆拉回修理厂修理好后,再也不见客户来取回车辆。原告拿了车辆登记证、身份证,跟修理厂讲明情况后,支付了汽车某某费4900元,才将车开回。被告实用车辆423天,计63450元,扣除已付来2500元,实际应支付60500元。被告租赁期间共有交通违章6次,原告垫付了8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租金63450元及滞纳金(从2009年9月26日起按日0.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车辆修理费4900元、交通违章罚款850元。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浙G×××××号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7月29日15:40时开始;租赁价格为每日150元;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1500元;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租金总额的0.5%支付滞纳金;租赁期间造成车辆以外损坏的一切修车费用由承租方负担支付;因交通违章被交警部门监控拍摄的,由承租方承担因交通违章引起的一切处罚责任等。被告于2008年8月13日支付原告租金1000元,后被告没有归还车辆,也未再支付租金,原告也无法找到被告。直到2009年9月25日,原告在义乌市玲滨汽车某某厂找到该车辆,被修理厂告知该车驾驶员让修理厂从城北路拉回修理,后不见客户来取车。原告出示相关证件并支付修理费用4900元后将车取回。该车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15时52分、8月5日、8月6日、8月8日、8月10日、8月21日交通违章六次,并被处罚款8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义乌市玲滨汽车某某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修理费票据、义乌市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车辆后,被告应当依约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及因其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费用。该车的租赁期限可认定为2008年7月29日至2009年9月25日,租金数额应为150元/日×423天-1500元(保证金)-1000元(已付租金)=60950元。被告承租期间,造成了车辆损坏,依约应支付修理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车辆修理费及交通违章罚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仅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并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60950元及滞纳金(从2009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4900元、交通违章罚款85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