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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袁敏英与潘忠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敏英,潘忠信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袁敏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勇。被告潘忠信。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敏英与被告潘忠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敏英撤回对被告潘忠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敏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