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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田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田,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郭文田,男,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太乙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炳哲,男,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印,男,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物业公司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田与被告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田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文田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