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5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5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被执行人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梦林。被执行人颜会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钧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立发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冠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梦林、颜会钧收入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顺审 判 员 何祥猛审 判 员 刘翔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