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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葛文文与沈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文文;沈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750号 原告:葛文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一,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文与被告沈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文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