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台州市黄岩东方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台州市黄岩东方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健,彭楚娇,阮孔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4310-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群燕,该行业务部副主任。被告:台州市黄岩东方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3194-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印山路325号。法定代表人:梁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梁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1219005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社区财税局宿舍401室。被告:彭楚娇,身份证号码33262219290606002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32号。被告:阮孔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480312061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32号。被告:浙江凌云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樊川。法定代表人:王健,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东方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梁健、彭楚娇、阮孔生、浙江凌云摩托车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已归还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