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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天福与嘉善金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天福,嘉善金福建材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91号原告:俞天福。被告:嘉善金福建材厂。诉讼代表人:李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天福诉被告嘉善金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天福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天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