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赵伟,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杨镒仲,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海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诉被告西安陆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1.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