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夏某。被告徐某。原告夏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6年相识,于1977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06年11月3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二女,均已成年。2002年始,被告经常无端怀疑原告,还动辄殴打原告。2003年6月,经派出所做工作,被告书面承诺不殴打原告,但此后被告仍恶习不改,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遂于2004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再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原告,原告遂撤诉,但此后被告始终恶习不改,仍经常打骂原告,还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住房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夫妻感情良好,虽偶有小摩擦,但一直比较融洽。现双方存在一些小误会,但被告相信经过努力是能够消除的。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76年初,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某某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06年11月3日补领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长某,1978年12月10日出生,幼女顾燕,1982年1月28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4年2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遂于同年3月2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本院(2004)定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增加交流,尚有和好可能。目前,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缺乏相应证据,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灯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