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02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2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17号仲裁裁决书因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宝劳人仲案字[2020]第1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杨浩杰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