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陈某。被告:钟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柏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起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逐渐发现被告个性与原告严重不合,导致夫妻间无共同语言。加之被告对原告冷漠无情,从不关心体贴,为此原告苦不堪言,致使夫妻难以继续共同生活。2008年过完春节,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2009年4月14日,原告曾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依法予以驳回,但此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某某爱,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2008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09年4月1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5月14日,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9)甬慈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外出长期不归,为此,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离婚诉请被依法驳回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