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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商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兰商初字第4396号原告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通达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山东某企业集团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士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