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俞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与谢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俞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199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生育儿子。2009年8月24日,原告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09)杭萧某某字第4631号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10月15日,该案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距本院(2009)杭萧某某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