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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观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与冯绍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冯绍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观商初字第93号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兴慈三路。法定代表人:陈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绍昌,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绍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