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傅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傅晓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樊有池,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4幢1号。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南,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傅晓政,经商,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66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诉被告傅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有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