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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傅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傅晓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樊有池,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4幢1号。委托代理人冯超,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江南,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傅晓政,经商,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66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诉被告傅晓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有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