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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安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大XXX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