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裘幼祥、赵建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幼祥,赵建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幼祥。200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明明、韩勇。被告人赵建明。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高波、滕卫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吟、朱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幼祥及其辩护人杨明明、韩勇,被告人赵建明及其辩护人杨高波、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先后两次来到本市上城区郭东园巷中闽大厦写字楼内,窃得该大厦1809房间杭州市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各种类型游戏语音报牌器17只、仿诺基亚N95摄像探头11只,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265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微型魔术游戏机简介及报价、供货记录及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提出赃物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裘幼祥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且鉴定程序不规范,且本案的赃物系赌博作弊器。被告人赵建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建明系从犯,且本案的赃物系违禁品,不应按价值而是视案件情节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经事先合谋,并准备了假发套及鸭舌帽等物品进行伪装,先后两次来到本市上城区郭东园巷中闽大厦写字楼内,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中闽大厦1809房间杭州市环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盗窃。当晚两次共窃取各种类型游戏语音报牌器17只、仿诺基亚N95摄像探头11只。200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萧山区帝豪大酒店8509室将被告人赵建明抓获,在萧山区南环路1908号潇湘假日酒店门口将被告人裘幼祥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裘幼祥供述,证明200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裘幼祥伙同赵建明两次到上城区中闽大厦1809房间杭州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盗窃语音报牌器、仿诺基亚摄像头等物。(2)被告人赵建明供述,证明200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赵建明与裘幼祥两次到上城区中闽大厦1809房间杭州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盗窃语音报牌器、仿诺基亚N95摄像头等物。(3)被害人孙某陈述,证明环宇科技有限公司语音报牌器及仿诺基亚N95摄像头失窃及进货价值,及其进货上家李广辉电子经营部怕工商查处三无产品会面临巨款罚款,故不肯提供进货凭证。(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裘幼祥将一些赌博作弊器放于其二人租住地的情况。(5)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情况。(6)搜查笔录,证明200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裘幼祥暂住地进行搜查的情况。(7)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证明涉案赃物从被告人裘幼祥处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孙某,及涉案赃物的外观特征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对盗窃地点及购买假发地点的辨认情况。(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建明的前科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的身份情况。(1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的归案情况。(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13)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进出中闽大厦18楼西通道的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提出赃物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鉴定程序不规范,且本案的赃物系赌博作弊器,应当视案件情节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赃物为赌博作弊器,系违禁品,不按数额计算,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及辩护人的相应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建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建明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裘幼祥与赵建明作用相当,且赵建明两次进入中闽大厦1809房间实施盗窃,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建明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幼祥、赵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幼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郁萍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丽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