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271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时贵,该联社职员。被告:徐志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