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倪××。委托代理人: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92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