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程凯与张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张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程凯,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凯与被告张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凯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凯撤回对被告张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4242.5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