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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程凯与张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张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程凯,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凯与被告张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凯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凯撤回对被告张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4242.5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