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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438-1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905元,由原告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