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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被告: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路××房××号。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法院不明确也不唯一,意味着二个以上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桐乡市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应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方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属约定管辖,故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管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市××化工原料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