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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张志军、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志军;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302执1066号申请人:张志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531572。法定代表人;汪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志军与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苏州博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志军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案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皖1302执1066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晓昆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助理王丽丽书记员邓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