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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迎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珒与倪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珒,倪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迎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张珒,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倪慧娟,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张珒与倪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迎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