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选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选,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张清选,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航天导航设备仪器仪表公司七一〇七厂工人。被告:张鑫,男,汉族,西安华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选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选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原告张清选。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