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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金祥与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祥,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朱金祥,武康镇营盘小区31幢202室。被告潘向明,武康镇郭肇村赤安里7号。被告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405号、407号、409号。法定代表人俞芹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1978年9月15日,市拱墅区文一路9号1至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祥与被告潘向明、被告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祥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朱金祥负担。审 判 长  姚舟德审 判 员  钱慧芳人民陪审员  姚亚萍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兴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17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5.25结案日期:2010.4.15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朱金祥被告:潘向明、德清县俞氏担保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原告朱金祥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朱金祥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谢兴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