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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木根与周英、蒋永祥等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木根,周英,蒋永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91号原告蒋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容、徐飞。被告周英。被告蒋永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讼代表人韩晓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木根与被告周英、蒋永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木根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木根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蒋木根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