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木根与周英、蒋永祥等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木根,周英,蒋永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91号原告蒋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容、徐飞。被告周英。被告蒋永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诉讼代表人韩晓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木根与被告周英、蒋永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木根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木根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蒋木根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