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杨继红。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