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二终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耿海峡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耿海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终字第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奎平,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敏学,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海峡,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奎平、张敏学,被上诉人耿海峡及委托代理人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元,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