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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灶秋与杭州毛氏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灶秋,杭州毛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王灶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峰。被告:杭州毛氏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灶秋诉被告杭州毛氏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灶秋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灶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灶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原告王灶秋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